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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求职陷阱辨别方法与防备技巧(2)

  • 时间:2013-07-17
  • 来源: www.jianli-sk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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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思量:认清蛊惑不上当
表现:每次搜索招聘网站,总能看到这家公司的招聘启事,不知道是因为公司用人的要求太高,还是这个社会真的缺乏他们需要的人才,他们似乎永远都招不到理想的员工,疑惑中却不知企业如此行为,意不在招人,目的是宣传,此时惊呼: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
提醒:企业之所以这么做,因为招聘广告有隐性宣传的作用,可以让人感觉到这个企业很有发展潜力,因为当一个企业需要招聘很多人时,在求职者心目中,该企业一定处在蒸蒸日上的发展阶段。还有很多公司通过招聘储备人才,应聘单位的确需要人,但不是现在。诸如此类的招聘广告实质都是在为自己的企业打响知名度。遇到此类情况,求职者要有充分的辨别力,首先,在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张贴招聘启事或终年招聘的单位要尽量避而远之,因为他们的目的可能并不是招人,而是让你知道公司的存在;其次,此类的招聘广告往往对所需人才的必备条件简而化之,却对能给予的福利、薪酬夸夸其谈,以此来吸引足够的眼球,面对这样的诱惑,求职者完全没必要蠢蠢欲动,因为不合理所以不真实。
且留心:免受蒙骗坏心情
表现:说明招聘“合同制”,录用后却变“劳务工”;明明是招聘销售经理,进去后却被告知实际就是推销员甚至传销者……应聘时说好的工作在录取后全然变了个模样,用人单位总能用各种歪理、借口解释实际与招聘广告不相符合的原因,而应聘者有了工作却坏了心情,吃了哑巴亏也只能说:门外的人想进来,门内的人想出去。
提醒:仔细分析之下,此类移花接木的假招聘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首先,由于实际情况和招聘张贴出的情况不相吻和,招聘信息一般都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没有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其次面试过程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拖拉着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知道了它们的共性,就能从形形色色的招聘中辨别出真伪,分析招聘信息的详略、观察面试官的专业性、经常回顾、体味一下自己从应聘到被录取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环节,不要被得到工作的激动冲昏了头脑,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留备份:“知识产权”拒盗用
表现:应聘单位在笔试、面试后没了消息,而自己曾经提出的策划方案却在该公司的产品、活动中出现,求职者纳闷,不曾成为公司的员工,何时曾为他们打工,到那时,方才醒悟,招聘是幌子,“召集”创意是实质,不得不感叹: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招聘单位的心思我猜不透。
提醒:在现在“智力产品”高价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维护越来越被人重视起来,尤其是在创意领域,应聘者的成果被盗用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法律专家建议应聘者在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应该长个心眼,可以准备好两份,一份用于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并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的归属。除此之外,应聘者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在提交策划案时最好附上“版权声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声明可以是:“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0.2 最需防范的四大陷阱
10.2.1 试用陷阱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通常有4种,既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永远”不合格、试用期间不缴纳四金等。 
永远没有终止的“试用期”
张小姐半年前通过网络求职,应聘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专员工作。经过面试后被单位录用。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200元,转正后为2000元,还有其他福利。试用期间,单位不给张小姐缴纳四金,待正式转正后,再办理录用手续,同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张小姐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说张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需求,单位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员。由于单位以张小姐没有转正为由,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所以连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单位都没给缴纳。后来,张小姐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专家提醒:试用期解约不能太随便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某些小型企业无力支付高额工资或者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地剥削剩余价值,无所不用其极。求职者因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而导致上当受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
10.2.2 收费陷阱
近年来,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谋取钱财,采用招聘的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从而获取不当得利。
招聘是虚揽财是实
郑先生是某网络学院计算机信息专业本科生,毕业后收到漕溪路上的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发出的面试的通知,岗位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参加面试时,该公司自称是某大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并告知郑先生,由于上岗的员工都需要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所以,凡是新进来的人都需要参加为期4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用是800元。郑先生由于对该岗位的技能需求有一定的了解,再加上是大公司的分公司,所以对此没有产生任何的怀疑。但当培训结束后,郑先生却被该公司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当郑先生就此事咨询该公司的母公司时,才知这家网络技术公司与他们根本一点关系也没有,方知自己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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