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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齐河县公开招聘幼儿教师简章(2)

  • 时间:2013-06-18
  • 来源: www.jianli-sk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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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出具的证明。证件材料提交的时间、地点在公布进入面试范围名单时一并发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审核材料的,视为放弃。审核小组审核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及报考材料,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审核其学历及专业是否属实,同时审查应聘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

  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在面试前5天仍未向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 经 审核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专业考试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复审合格的发放《面试通知书》。

  六、 面试

  面试由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

  面试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采取说课的方式,百分制计分。每人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县人社局领取面试通知书,每人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面试人员持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要求参加面试。面试人 员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面试的,视为自愿放弃,责任自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笔 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招聘岗位及招聘计划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 员,若总成绩相等,首先按笔试成绩,其次按学历层次高者优先的办法确定考核体检人员。

  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及岗位排名张榜和网上公示。

  七、考核和体检

  考核体检工作由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聘用岗位要求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同时复核其报考资格和应回避情况。

   对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在体检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对考核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从其他报考同一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八、聘用

   考核体检均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聘合并招聘职位的,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公开选择该职位规定的具体招聘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试用通知书》。凭《试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与聘用单位签订《齐河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已办理聘用手续又查实有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由招聘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决定,解除聘用。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或查实问题不予聘用所造成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聘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新聘用人员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工作单位。

  九、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范围条件、计划、程序、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聘用结果等情况,均进行张榜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察局) 全程参与、监督招聘工作全过程,聘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监督招聘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招聘考试的政策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各自分工的考试环节高度负责、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公正操作,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严格追究哪一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招 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参照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规定处理。

  十、其他

  本次招聘,公开招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 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534—5337611

  监督电话:0534—5321685

  附件:1、2013年齐河县公开招聘幼儿教师计划表

          2齐河县公开招聘幼儿教师诚信承诺书

          3、2013年应届毕业生应聘证明信

          4、单位同意应聘证明信

  

  

   

  中 共 齐 河 县 委 组 织 部

  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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