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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2)

  • 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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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为5月13日。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科目。报考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业务)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知识三科,并按 30%、30%、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其中,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B类及以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报考湖南省4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市)(具体名单见附件3)法院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免考专业知识,其专业知识成绩按报考该职位的所有参加笔试人员的该科最高分数计算。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职业技能测试三科,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报考综合文秘等其他职位的,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按50%、5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3、笔试原始成绩公布。笔试各科成绩于6月初在湖南领导人才网公布。若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将及时在网上公布。
  4、笔试折合总成绩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及排名于6月上旬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湖南领导人才网查询。
  5、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根据考试结果,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12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 纲》为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主要为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报考审判业务、检察业务职位的,专业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学基础理论等知识。法院书记员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用普通电脑或亚伟速录机打字的速度,包括定时看文章打字、听录音打字二部分,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测试成绩各占50%;要求 电脑打字速度80字/分钟以上,亚伟速录120字/分钟以上,职业技能测试按标准折算为百分制,80分以上为合格。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市州委组织部及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1﹕3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报考有民族语言要求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相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民族语言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农村基层“四类”项目服务考生还须提供属于“四类”项目服务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在资格复审完成后进行,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号)执行。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需递补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比例,又没有递补人选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以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由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 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一般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 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其中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特警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号)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考察而出现职位缺额时,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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